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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O之禁止采用单一的吸附法或光氧法或低温等离子法对VOCs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19-10-12 22:26:00 点击:

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

市生态环境局


一、 总体要求


(一)原辅材料及工艺、装备、储存要求


RTO焚烧炉RTO专业生产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19年10月12日讯  根据不同行业,强制或推荐使用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与使用的环保型原辅材料相配套,有机原料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废气要进行收集处理,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二)废气收集基本要求


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生产工艺装置须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或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减少VOCs废气排放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放筒要合并,废气统一收集,分类集中处理。


(三)废气处理技术要求


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禁止采用单一的吸附法或光氧法或低温等离子法对VOCs废气进行处理,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净化处理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净化处理率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或微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4.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技术或微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石化、有机化工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7.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8.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微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维护管理要求


1.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保障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VOCs排放重点企业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应建设中控系统。


(3)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应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4)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浓度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2.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在日常管理中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不定期监测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的依据。列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范围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应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如实申报VOCs排放量。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排放量核定的依据。


3.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更换、移交、处置台账,提供采购、委托处置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等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二、各行业整治要求


(一)炼化、化工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医药制造业、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连续生产的石化、基础有机化工及合成材料行业


(1)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设备实施改造,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尽可能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


(3)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包括间歇排放的驰放气、安全阀泄压排气等)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等予以焚烧处理,或采用冷凝、吸收、吸附、膜分离等非焚烧方式以及耦合技术予以高效处理。VOCs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6‰以内。


(4)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


(5)有组织废气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


(1)鼓励采用绿色化学技术生产绿色产品。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低有机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生产水性溶剂、低有机溶剂、低毒、低挥发性的农药制剂、医药制剂和其他专用化学品,鼓励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来代替有毒溶剂(如苯、氯仿和三氯乙烯等)。


(2)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尽可能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3)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4)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原则上呼吸排放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5)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有机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原则上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和气态有机物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做到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6)优化进出料方式。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8)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配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含酸性或碱性无机废气污染物的可选择降膜吸收、水喷淋、碱喷淋等措施预处理;有机废气可选用冷凝、吸附、催化焚烧、热力焚烧以及其他适用的新技术处理,并宜优先考虑蓄热式热力焚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


(9)密闭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收集的废气可采取化学吸收、微生物处理、焚烧及其他适用技术处理。


(10)VOCs废气收集率和净化效率原则上均不低于90%,重点监管企业探索开展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表面涂装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执行。


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


7.溶剂储存可参考"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相关要求。


(三)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C2911轮胎制造业和PVC造粒)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可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处理和生物技术处理;在规模不大、不扰民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多级吸收、吸附和生物处理。


(2)开炼机产生的废气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集气,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等适用技术。


(3)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废气可采用复合光催化、吸收、吸附、微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4)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橡胶企业车间应整体密闭化并换风,废气通过屋顶集中排放。


3.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闭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集气,废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处理。


4.其他塑料制品企业应对工艺温度高、易产生VOCs废气的岗位进行抽风排气,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技术处理。


(四)印刷包装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31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粘剂比例不低于95%。


2.企业应对印刷机设备密闭化,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的收集效率。


3.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炭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2)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


(3)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