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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O之VOCs废气没有处理就排放,那可不行!

发布时间:2019-11-18 21:53: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专业生产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19年11月18日讯 2019年6月4日,经群众举报,原平湖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平湖曹桥街道某箱包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从事箱包配件生产加工,生产车间建有6台吸塑机、1条抽板线等设备,吸塑机有废气收集但无处理,抽板线无废气收集也无处理。经查明,箱包配件吸塑、抽板生产工序的运行温度在190℃-210℃,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简称VOCs废气);该公司虽已定制了废气处理设施,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忙于生产业务未及时催环保公司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呈现无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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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后,积极加快完成了废气处理设施安装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86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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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已安装


案件警示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规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业主要有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以本案警示上述这些企业,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这条规定,不仅要罚款,最终还是要整改到位,拒不改正,后续要责令停产整治,那损失就不小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