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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O之箱内无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电机未运转……5家企业被罚!

发布时间:2022-06-23 08:48: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2年6月23日讯 近两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多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北极星VOCs在线发现,有5起案例均是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而被罚,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现象: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控制开关无电源显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开关未开启、电机未运转,风机未开启,废气无组织排放……

01

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至位于广陵区头桥镇的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2条挤塑生产线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控制开关无电源显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挤塑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是生态环境执法底线,对于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广陵生态环境局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02

扬州某鞋材辅料有限公司“按日”计罚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至扬州某鞋材辅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内有2台发泡机正在发泡作业,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开关未开启,电机未运转,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查,2022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就已发现未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并于1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该单位仍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到位,随即我局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六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计罚日数为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0日,共计2天,对该单位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面对任性的排污企业,我们必须高举执法利剑,坚持铁腕执法,对任何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但是按日计罚不是我们的执法目的,执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打态势,倒逼出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责任感,震慑出企业对环保法规的敬畏感,激发出企业追求转型升级的紧迫感,如此才能从源头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

03

仪征光大塑业有限公司涉嫌活性炭吸附设施未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上午,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在对仪征光大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部分工序有废气产生,但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设施的风机未开启,此设施运行不正常。据企业介绍,因风机故障,电源跳闸导致风机未开启,其于当日已进行了维修,设施恢复了正常运行。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续将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企业虽然已制订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但实际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履行应尽的巡查义务。对于此类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督促此类企业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04

扬州市华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扬州市华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9台注塑机中有5台正在注塑作业,但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采取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典型案例,对企业或个人均可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任何企业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染物。

05

扬州市爱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扬州市爱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发泡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废气无组织排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案企业未能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未对生态环保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未制订相关操作规程,也未对员工开展培训,从而导致了问题的发生。此案警示了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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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扬州生态环境;江苏生态环境